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

发布日期:2025-12-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六、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七、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八、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九、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9-2020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警示

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