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皖发(2006)8号 (2006年6月9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的根本性转变,是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选择。省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科技规划纲要》。这一纲要立足我省实际,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对未来15年全省科学和技术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是指导创新型安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走创新型崛起之路,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安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切实增加对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资金投入

  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省级财政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市、县财政科技投入也要实现大幅度增长。从2007年开始,省级财政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收入的实际增幅。到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申请政府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应不低于3%,其他工业企业应不低于1%。政府支持的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对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3、切实保障科技专项顺利实施。对《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实施。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科技富民强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利保护与促进等科技专项工作的经费投入。


  4、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调整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公共平台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进行全过程的评估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追踪问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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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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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在3年内全部折旧完毕。


  3、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15%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4、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先安排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办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免)税。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


  6、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5年,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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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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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孵化的企业5年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收入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环境

  1、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2、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问题。通过提供财政担保或奖励的形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各类担保机构在我省担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其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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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省和有条件的市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4、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5、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作用

  1、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省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必须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2、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3、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省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4、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省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六、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凡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转让技术的产品。


  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发、申请专利技术,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要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有条件的我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预警机制、维权援助机制和服务信息平台。加强高等学院、科研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


  八、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1、建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关部门要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和验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机构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型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积极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引进高科技、复合型、紧缺的海外、省外高层次人才来皖工作。


  2、建设高技能实用人才队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在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的同时,优化高等学校专业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快发展远程教育,着力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整合城乡各类教育资源,大力开发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


  3、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与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企业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4、建立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扩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范围,对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期权激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依法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从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投产后,连续5年从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该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从作价金额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以股权形式给予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九、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1、加强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设立试点市建设专项资金。下放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在成果转化、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合肥市探索建立产学研一体化机制、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加快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发挥合肥试点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合肥成为全省科技创新的辐射源、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极。在全省若干市、县、乡(镇)和特色园区开展专项科技创新试点,并比照合肥试点市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加强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合肥、芜湖、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选择若干个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在产业特色鲜明,高新技术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强民营科技园区建设,增强民营科技园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各地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


  3、加强研究基地建设。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形成合理的重点实验室布局。对现有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进行整合提升,进一步凝练方向,突出特色,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支持国家“985”和“211”工程和中科院在皖的知识创新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和承接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重大研究基地在我省布点建设。


  4、加强工程技术平台建设。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承接基础研究和军工研究中衍生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系列化和配套化水平,使之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龙头和骨干。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院所、高等学校和大企业,争取组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5、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现有的科技文献、技术市场、分析测试设备、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建设集科技基础条件门户网站、科技文献数据与自然科技资源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际学术交流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贯彻东向发展战略,融入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


  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开发类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实力。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实施企业化转制的,执行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保留为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重新核定非营利科研编制,增加人均事业经费,尽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2、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建立“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继续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中介机构独立评估、经费后补助等制度。建立统一的科技项目库、专家库和“一站式”网络受理、评审平台。进一步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分别制定对科技人员、科研机构、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突出自主创新,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建立科技信用记录,加强科技信用管理。


  十一、推进科普事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社会参与的科普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科普场馆建设的统一规划与指导,构建城市、城镇社区和乡(镇)三级科普基础设施体系。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繁荣科普创作,健全科普政策法规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在全社会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激发创新热情,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公众的科学素质,为科技创新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十二、进一步加强对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努力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市科技进步与创新纳入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技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科技立法进程,重点研究制定和修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加强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各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政策制定、发展规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