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联校通〔200815

各系、部,机关各部门:

为了建立有效的科研奖励机制和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校制订了《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科研奖励机制和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本校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成果以及为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由校科研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论文奖励

第五条 论文的界定

本办法界定的论文,指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关科技创新、技术应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学术性和实用性的文章。不包括文学艺术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奖励的除外)。

第六条 论文的奖励标准

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为第一作者,且淮南联合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含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在国家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不少于2万元,具体奖励金额届时由学校研究确定。

(二)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科学会议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Technical Proceedings,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ndex to Social Humanities Proceedings,I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三)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在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四)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再奖励1500元;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再奖励1000元;转载字数不足三分之二,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再奖励500元; 转载字数在三分之一以下的学术论文,每篇再奖励200元。

(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学术类专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在2000字以上按国家级学术期刊级别给予奖励,字数不足2000字的按二分之一奖励,在其它版面或其他报纸上发表的文章不给予论文奖励。

(六)公开发表的各级各类学术论文的译文,按同级期刊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七)同一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译文在两个以上期刊或报纸上发表(而非转载)的,只按其中较高级别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首期按1篇论文给予奖励,其余各期分别按各级各类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八)各类期刊的级别,暂以安徽省教育厅、人事厅编制的《国家级重点、国家级期刊目录》为准。没有列入该目录的国家正式期刊,均视为省级期刊。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一般视为省级论文,在国际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一般视为国家级重点论文。国际性二次文献对论文的收录情况,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或安徽省科技厅科技信息情报中心证明材料为准;国内二次文献收录情况以正式出版的期刊刊载内容为准。

(九)在没有国内统一刊号(CN)、邮发代号(报刊代号),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邮发代号而是与香港、澳门合办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在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论文集或在学术期刊正刊的增刊、会议论文等特定专栏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三章  ;著作奖励

第七条  ;著作的界定

本奖励办法界定的著作系指以文字为信息载体,以淮南联合大学(或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为作者单位,由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新书登记号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

第八条  ;学术专著奖励标准

在学术专著中独自承担撰稿任务在10万字以上者,每万字奖励500元;承担任务在10万字以下者,每万字奖励300元;最低奖励800元。

第九条  ;译著、编著奖励标准

学术类译著、编著按学术专著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条  ;教材奖励标准

(一)字数奖:受国家教育部委托,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每万字奖励500元;受安徽省教育厅委托,公开正式出版的统编教材,每万字奖励300元;公开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每万字奖励 100元。著作中没有标明各章节权属的,按全部参编人数平均值计算字数。

(二)主编、副主编奖:受国家教育部委托,担任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1万元;担任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奖励3000元。受安徽省教育厅委托,担任公开正式出版的规划教材第一主编,奖励5000元;担任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奖励1000元。担任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第一主编,奖励2000元;担任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奖励500元。担任上述各类教材主编或副主编,独自完成的撰稿任务应在2万字以上,否则不予主编或副主编奖励。第一、第二主编、副主编的确认,以教材版权页排序为准。

第十一条  ;各类教材申报奖项时,须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教材编写委托书、教材使用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开出版的古籍整理、工具书、学术性丛书等,个人撰写部分按每万字200元奖励;第一主编另行奖励2000元,其下序列的主编或副主编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重印、再版和修订后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等不予奖励。以各种形式出版的习题集、实验报告,以论文集形式出版的著作,选编他人的著作,中国大陆境外出版的著作,著作权有争议的著作,非文字信息载体的著作等均不予著作类奖励。

第十四条  ;著作字数计算方法

(一)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计算公式为: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著作总字数÷著作总页数×著作者个人撰稿文字所占页数。著作总字数标注有明显误差者,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按行字数乘以行数计算。著作者个人撰稿字数计算有争议时,以科研处审核字数为准。

(二)著作中的附录不计字数。

(三)字数所占页面超过半页不足一页,按一页计算;字数所占页面不足半页,不计算页面。

第四章  ;获奖奖励

第十五条  ;获得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科技成果奖,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不再实行其他配套奖励。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每项获奖给予不低于6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届时由学校研究确定。

(二)获教育部科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奖、中国高校技术发明奖、中国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教学成果奖,以及中央、国务院其他各部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6万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万元。

(三)获安徽省科技成果奖、安徽省科技进步奖、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4万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5000元。

(四)获安徽省教育厅以及其他各主管厅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万;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2000元。

(五)获市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项获奖奖励6000元;一等奖每项获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每项获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项获奖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上述各类获奖成果颁发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且须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各级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联合评奖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评奖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新闻媒体参与评奖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获奖成果奖励时,须出具相应的证书、批文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他各类奖项均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八条  ;以上获奖成果奖励标准,仅限于我校教职工为第一获奖人,我校为获奖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二获奖人,我校为获奖成果的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相关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给予奖励;我校教职工为第三获奖人,我校为获奖成果的第三完成单位,按上述相关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对未将我校列入获奖单位,或获奖单位排序在第三完成单位之后的获奖,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九条  ;获奖成果奖励的时间认定,以其获奖年度为准。

第五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奖励分为项目申报奖励、项目结项奖励两种,仅限于我校教职工为项目负责人和我校为项目主持单位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获准申报本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科规划办正式报出为准),每项给予申报奖励600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奖励标准为:

(一)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二)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省部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三)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四)已通过成果鉴定并正式结题的的地厅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五)项目结题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校级科研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  ;被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采纳或签阅并转发的科学研究报告,每篇奖励5000元;被省部级领导采纳或签阅并转发的科学研究报告,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类自筹经费项目、校级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群众团体等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科研立项,在外省、外校的科研立项,我校教职工以外单位名义申报的科研立项,均不在奖励之列。

第六章  ;发明创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我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且淮南联合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在专利授权后,学校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专利转让后,按向学校缴纳专利转让费的20%追加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过国家级认定的高新科学技术成果,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5000元;经过省级认定的高新科学技术成果,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2000元;已办理国家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3000元;已办理省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的,每项奖励1000元;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项奖励8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等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发明创新成果,以及境外非权威政府组织和团体认定的发明创新成果,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章 其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我校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科研成果和业绩不在本奖励办法所列奖励成果范围内者,学校视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由科研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我校引进科研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到校科研经费(不含应上缴或返还的费用)的5%给予奖励。科研项目经费不予奖励,但可从引进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项目论证费,具体标准参照《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宣传我校科研或其他工作成果的文章,学校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国家级报刊奖励1000元,省级报刊奖励500元,市级报刊奖励100元;文章字数若在500字以下(含图片,每幅图片按200字计算),按同级报刊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奖励。

第八章  ;成果的申报、认定、审批、公示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科研成果奖励一次,届时由成果持有者填写《淮南联合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科研成果及其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科研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科研成果原件及其佐证材料者,成果持有者须在申报期内到科研处备案,并在第二年成果申报期内持备案材料到科研处补报上年度科研成果。补办时按成果发生期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及科研成果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一般由科研处负责审定;科研处无法审定的,由分管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一个奖项的成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奖励对象视为一个整体,其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领取,其分配比例自行议定;以集体冠名的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为该集体,奖金由该集体的第一负责人领取,获奖集体自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成果的申报、审核、评议和审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其产权明晰之前,不予登记奖励。申报成果如存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当事人的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多个不同奖项(如:论文发表、被收录、获奖)的奖励标准的,按其符合的奖励标准分别进行奖励;同一成果分别获同一类奖项的不同级别奖励时(如:先获得市级特等奖,后又获得省级同类一等奖),按最高级别金额标准补齐奖励额。

第三十六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科研处档案室。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科研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负责人的工作单位、作者的工作单位没有署名淮南联合大学(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的,本办法不予奖励;科研成果的第一作者或项目组负责人非淮南联合大学在职教职工和在校生的,本办法不予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奖励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获奖成果须经校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或相关领导和管理部门提出,并写明异议理由和依据。科研处将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如异议属实,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或予以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获奖成果,报校长审批后办理奖金发放事宜。

第三十九条  ;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颁发后,此前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