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关于印发《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联校通〔200814

各系、部,机关各部门:

 ;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学校制订了《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学校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有立项批准文件的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有立项委托合同书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四)技术转让项目经费:学校现有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项目经费。

(五)其他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的职责权限

第三条  ;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全校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审批大额科研经费报销。

第四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全校科研经费的下拨、使用和审批,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做到审批严格、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财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纪监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经费的到款管理

第八条  ;以淮南联合大学(含淮南职工大学、淮南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学生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额汇入校计财处指定的财务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公、私财务帐号。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按项立卡管理,每一项目编一代号,项目经费到帐后,由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另一联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和科研合同编好项目编号,并通知计财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凭《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报销科研经费。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实验材料费:包括科研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包装和运输费等,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包装和运输费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科研用房使用费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室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零星费用,但不得将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列入。

第十三条  ;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查新、 打印、复印、印刷、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费、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参加与本科研项目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会务费。

第十五条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经费。

第十六条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第十七条  ;版面费、出版费:指项目组成员发表的与本科研项目相关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检测费:指用于支付使用大型仪器检测项目研究的某些科研数据的费用。

第十九条  ;通讯费:包括科研必需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小灵通)等的话费,信函、包裹的邮寄费等。

第二十条  ;协作费:指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或制作加工费。

第二十一条  ;水电费:指在实验过程中因使用单位水电按规定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指支付参加研究的学生劳务费,临时工工资和校外科研人员节假日、周末休息日的加班费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交流费:指纵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研究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交流费用(含招待费、劳务费、加班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论证费和成果鉴定费:指项目申报和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申报奖励、申报专利时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税费:指科研经费支出所发生的税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其它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费。

第五章 经费的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申报书、委托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需支出的间接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报批和归档。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科研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计财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正式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帐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所有科研和科研服务项目完成后,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和结帐。

第六章  ;经费配比与提取

第三十四条  ;凡在申报时学校正式承诺给予配套资助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立项时实际下达经费额(不含应上缴或返还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经费。国家级科研项目按120%配套,最高限额为10万元;省部级科研项目按100%配套,最高限额为5万元;市厅级科研项目按80%配套,最高限额为2万元。以上各类级别的最低配套资助经费额度,不低于同级别的自筹经费项目的资助额度。

属于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给予经费资助:国家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3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1万元;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8000元,人文社科类资助4000元;市厅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资助5000元,人文社科类资助3000元。

第三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可提取实际下达经费额的5%作为项目论证费,横向科研项目可提取实际下达经费额的10%作为项目论证费,由项目组付给帮助申报项目的校内外人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科研项目提取管理费。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的4%提取管理费(其中,系科技基金1%,校科技基金3%),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的8%提取管理费(其中,系科技基金2%,校科技基金5%,科技与财务管理基金各0.5%)。提取的管理费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如约(按时,按目标、合同)完成,验收合格后,其节余经费按其来源单位相关的管理规定处理;经费来源单位无相应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处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节余款,项目组可提取30%自主使用;其余50%作为项目组再研究科技经费,20%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项目组再研究科技经费一年内有效,逾期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节余款,项目组可提取50%自主使用;其余30%作为项目组再研究科技经费,20%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节余款,项目组可提取25%自主使用,其余部分转入学校科研收入经费。

第七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须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费报销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填写《淮南联合大学科研经费使用手册》;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按学校财务规定报销。

第四十条  ;特殊大额经费使用须经审批。项目经费一次使用超过1000元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审批;一次使用超过3000元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领用校、系、部门的药品、材料等消耗品应按价结算,由领用部门领导审批,从项目经费中划拨。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若发生税务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纳税,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项目未能如期结题,逾期后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特殊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逾期后不被批准延期使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外出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经费转入校科研收入经费。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娱乐性、福利性等国家财务管理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文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论文版面费的报销。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集体或项目组负责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凭刊物出版单位正式发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时必须出示论文原件。

第四十六条  ;调研及图书资料费的报销。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调研及图书资料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社会科学类项目的调研及图书资料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的报销。购买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科研处审批,购买后到实设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实设处开具的入库单据和发票报销方可报销。项目完成后,所购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交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术会议费的报销。参加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须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参会人员除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适当借款外,还须填报《淮南联合大学学术会议登记表》。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支出,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25%;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四十九条  ;通讯费的报销。项目组成员的通讯费凭电信部门发票(话单)核报。

第五十条  ;业务交流费的报销。业务交流费只能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支出不能突破总经费的20%。业务交流费的报销在项目结题前一次性核报。凡科研业务交流支出,必须报科研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核报。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条款,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科研项目和技术转让项目经费不得开支业务交流费。

第五十一条  ;调离学校的项目负责人,若委托他人主持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若无委托代理主持人,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终止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并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科研处参照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五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

(一)违反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不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愈期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且未获延期批准。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

(四)项目承担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

以上情节严重者,终止项目研究,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科研经费,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上交学校,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报新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颁发后,此前我校有关文件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