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8-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凤台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县级以上单位: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自主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创新型产业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拨款的,给予拨款额的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对创新型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创新型试点企业、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项目,优先支持。

   3、在淮南注册新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和动植物新品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至20万元。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定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6、适时发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纳入产品采购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7、加强项目储备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适当补贴和奖励,并列入市“9771”项目库,积极争取进入省“861”项目库。

   8、增加项目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或省资金扶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可按国家或省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配套或奖励。获得国外资金贷款的科技项目,享受一定的贴息资助。

   9、市科技管理部门定期牵头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该成果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0%、20%、30%专项补助,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定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二、启动自主创新工程,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0、重点加大对山南高新技术产业园的科技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山南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

   11、加快各类科技园区(基地)建设。实行土地出让收益奖励。对市辖区内各类科技园区(基地)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所在区财政奖励给各科技园区(基地)。

   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对各类科技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纳入工业园区贴息范围。

   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园区(基地)落户,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奖励。落户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各科技园区(基地)。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共同投资在市辖区内各类科技园区(基地)中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奖励给各类科技园区。

   对在各类科技园区(基地)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由各类科技园区(基地)按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实行优惠政策倾斜。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科技园区(基地)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12、保障各类科技园区(基地)建设用地。各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建设用地置换争取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科技园区(基地)的发展需要,有剩余指标的地方由市国土部门统筹调剂给急需用地的科技园区(基地)使用。

   13、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来园区设立成果转化基地和研发机构,建设、购买、租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新认定的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各类平台为本市企业培训科技管理和技术人才的,按培训人次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或补助。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等,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15、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16、对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中入网的共享仪器设备进行运行补贴。在研发中使用共享的仪器设备进行分析测试工作,给予10%至30%的分析测试费用补贴。    

   三、加大科技投入与财税支持

   17、严格执行《淮南市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确保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市科技三项费用)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5%以上,县区不低于1.1%。

   18、从2009年起,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对促进各类创新发展工作的申请和资助。

   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采用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方式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部分在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四、激励自主创新创业人才

   19、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所得奖金10%的标准,奖励创新团队和个人。

   20、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获准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个人。

   21、积极营造崇尚科学、尊重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给予公司注册资金20%、最高20万元资助;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辞职或提前退休创业的,给予相应的创业奖励和扶持。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和留学人员进入科技园区创业的,给予同等额度的资助。

   22、改革职称评价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可以破格申报,优先聘任。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发明专利权,

   23、对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国内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淮每年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30%、最高10万元资助。

   五、其他

   24、本意见适用于在淮南市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我市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00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