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专利资助和审查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重点资助发明专利。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专利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行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专利资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一次性无偿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未获专利证书但已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第一专利权(申请)人注册地址(或住址)和证书记载地址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专利申请资助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专利实施资助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2年内或专利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专利权属无纠纷或诉讼。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费用支出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涉外专利的,还需提供涉外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资助,需提供审定后的全套申请文件和法律状况证明;实施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许可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及限额:
(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每项8000元,实用新型每项1500元,外观设计每项1000元;上述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资助,一年内一个申请人提出多项资助申请时,市专利管理部门在无法确认该多项专利是否为恶意申请或相似申请时,申请人须提供申请资助的专利的实施证明,否则不予资助;
(二) 发明的职务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可以对其已经支出的代理费给予资助(参照安徽省专利代理服务费标准执行);但在领取证书后,应从8000元资助款中扣除预先资助的代理费;
(三)国外发明专利:每项20000元。
第九条 专利实施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按实施投入的10—20%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0至2万元。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实施项目,由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选出社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并确定具体资助额度,经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资助的专利实施项目,参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材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金的,依法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