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淮科知【2015】52号

各有关单位、专利权(申请)人: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府秘【2015】135号)文件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提升我市专利资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研究制定了《淮南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  ;附:淮南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12月18日

淮南市专利资助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淮府秘  ; 【2015】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市知识产权处具体负责专利资助落实工作。

 ;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采取网上登记和纸件材料登记相结合的方式。

 ; 网上登记是指申请人在淮南市专利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完成专利资助相关信息的登记。

 ; 纸件材料登记是指申请人完成网上登记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处审核。

 ;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提交申请: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我市户籍人口及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 (二)专利权(申请)人注册地址(或住址)和证书记载地址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权人为多个主体的,仅资助第一权利人并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相关授权委托书。

 ; (三)申请人必须在专利证书的授公告日(或发明实质审查通知书发文日、发明年费应缴费用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网上登记及纸件材料登记。其他类资助应当年及时申请。

 ; (四)专利权属无纠纷或诉讼。

 ; 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 (一)申请表;

 ; (二)专利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三)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授权的国内发明每件10000元、实用新型每件500元、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20000元,每件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 第六条 对单位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的资助仅资助职务发明代理费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 (一)申请表;

 ; (二)实质审查通知书阶段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三)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与实质审查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盖章),专利代理公司代理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 (四)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职务发明代理费每件3000元。

 ; 第七条 申请当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单位,或者当年申请并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达30、5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  ;(一)申请表;

 ; (二) 5件以上当年授权的发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30件、50件当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或者国家专利局出具发明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 (三)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发明年费资助的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对当年获得授权中国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达到30件、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发明年费按实际应缴纳费用(不含滞纳金)给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年费不予资助。

 ; 第八条 申请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优势企业,或者国家、省专利奖奖励的,或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 (一)申请表;

 ; (二)认定为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优势企业的文件复印件;获得国家或省专利奖的文件复印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合同与发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评估费用补助的申请人若为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为最高补助3万元。

 ; 第九条 知识产权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核。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不属于资助范围;

 ;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登记与纸件材料登记;

 ;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处在收到相关经费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费用。

 ; 第十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 (一)提供的银行帐户信息有误的;

 ; (二)通知后逾期一个月不领取的;

 ; (三)联系信息有误或者修改导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已资助的费用退还至知识产权处,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资助申请。

 ;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