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5-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ky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学校科协),是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学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秉承“正德、至善、笃学、行知”的校训,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学校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接受淮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校科协积极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积极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引导科技工作者聚焦政府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师生参加各项科技普及活动,整合学生科协、科普志愿者等力量,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科普服务。

第七条 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科技水平和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向各级各类学术团体举荐优秀人才。

第八条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面向广大教师和学生,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学术道德,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第九条 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科协开展活动,支持和组织学生参加学术科技活动,营造崇尚科学、参与科学的良好氛围,提升学生科学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十条 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及校内学术组织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支持其开展学术、科技活动。

第十一条 关心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经常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思想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培养良好的科学文化和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及上级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审核并批准,即可发展为会员。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

(二)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者;

(三)热心和支持学校科协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

(四)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校友、企业家、社会科技人员,亦可吸收为学校科协会员。

第十五条 凡在学校工作的中国科协、安徽省科协、淮南市科协或田家庵区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六条 各院(系)建立的教师科协组织和大学生科协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校科技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校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学校科协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决议;

2.关心学校科协各项建设,积极完成科协交办的任务;

3.积极参加学校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学校科协反映群众对科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协委员会确认,即可退会。

2.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本章程,长期不履行义务、破坏或损害科协名誉的会员,经学校科协委员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3.会员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单位,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4.会员离休、退休后,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会籍,并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科协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经它选举产生的学校科协委员会是学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协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学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四)选举学校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执行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学校科协主席、副主席,变更和增补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学校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筹备组织召开下届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协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应由学校领导或知名专家担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由大会一次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挂靠在学校科研处,负责具体科协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划拨专项活动经费;

(二)举办各种科技活动收入;

(三)社会或个人捐赠、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协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淮南联合大学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